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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五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五號

聲請人
七和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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