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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請求盈餘分配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
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弄1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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