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五號

返還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延村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
慶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拉比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以其再抗告不合法,駁回其再抗告之原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租賃契約是否於抵押權設定前業已成立,攸關執行法院得否將之除去,自屬適用法規之問題,原確定裁定認為係屬事實認定當否之問題,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等詞,為其論據。查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對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時所表明之理由,係為爭執租賃契約於抵押權設定前業已成立之事實當否之問題,核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原確定裁定以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徒以上開事由,而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