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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0號

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程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鐳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燕錫即昌大汽機車零件商行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六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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