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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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