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 上訴人
- 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溫瑞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 被上訴人
- 運通全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運通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已於同年七月三十日更名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且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乙○○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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