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壬○○
- 被上訴人
- 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雙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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