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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張宗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上訴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宗 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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