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家上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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