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三號
- 上訴人
- 弘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士郎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公開招標冷凝管一千五百支採購案,由伊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三十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標得,並已給付履約保證金一百二十四萬五千元。伊於得標後即自韓國採購一千五百支冷凝管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卻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通知伊所交付之冷凝管經渦電流檢驗有二十五支不合格,磁滲性檢驗部分大於規定之一點零一,驗收不合格。嗣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遭駁回。伊於收受正式通知驗收不合格前,即再向韓國廠商訂購冷凝管四十支,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中旬送交被上訴人複驗,惟遭拒絕。
又伊於收受被上訴人檢驗不合格通知後,即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提出異議,並請被上訴人另送第三人檢驗,惟亦遭拒絕。被上訴人拒絕驗收、複驗,顯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之成就,,應視為付款及返還履約保證金之條件已成就,被上訴人自應返還履約保證金及給付價金,合計一千九百五十五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等情。爰依財物採購契約(下稱採購契約)及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交付之冷凝管,經檢驗後有關渦電流及磁滲性檢測結果未符規定,經伊發函要求上訴人安排製造商說明澄清,然未獲上訴人及原廠澄清,伊不得不判定驗收不合格,並依冷凝管採購規範(下稱採購規範)第(五)(B)及 (G) 規定逕予解除契約。且本件並無複驗約定,伊拒絕複驗,於法有據,自無返還履約保證金及給付價金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交付之冷凝管,經被上訴人判定二十五支渦電流驗收不合格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採購規範第(三)約定「(銅合金固溶)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且其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一點零一,廠商於交貨時須附熱處理執行過程及磁滲性檢驗之正本報告,並須提供執行及檢驗之廠商資料供本廠審核,本廠並保有向其查證之權利,若不合格或查證做假記錄則該批管全數以退貨並解除合約。」
。又依同規範(五)(B) 約定「本採購規範(三)之磁滲性要求,本廠將於廠商交貨之一千五百支管中隨機取樣二支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若有任一支最大磁滲性超過一點零一,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G)規定「所有管子廠商均須依ASTM B-一一一-○四 片之章節一三. 一. 一. 執行渦電流檢測……若檢測結果不合G.1 之管大於或等於十五支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貸,並解除合約」,並無關於複驗之規定。至採購契約條款第一. 四. 一條(原判決誤為第一. 四. 二條)固約定「契約文件包括下列內容,其效力及優先順序,依數字序號辦理。但契約另有規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或變造者,不在此限。(一)依契約及其變更或補充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含本文及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三)決標文件(紀錄等)及其變更或補充。(四)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經招標機關核可者。(五)招標機關招標文件或其變更或補充。契約之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然採購契約條款與採購規範既同屬冷凝管採購契約之一部分,即同為上開條款所稱「契約(含本文及附件)」,不生順序上先後適用之問題。故採購契約條款第一一. 四. 二條雖為複驗及費用之規定,但須無另有規定者,始有複驗規定之適用,而採購規範(五)(B)及 (G) 分別規定驗收之標準,即屬採購契約條款第一一. 四. 二「複驗及費用」所稱「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之「規定」,自應優先於採購契約條款第一一. 四. 二條之適用。次查採購規範第(三)條所謂「其最大磁滲性」之「其」,究何所指,兩造有所爭執,第一審經兩造同意,咨詢國立台灣大學薛人愷教授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高斌博士兩位專家之意見,均認最大磁滲性之量測重點應在冷凝管,並非針對鐵質。又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就系爭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所為之報告,其核准簽名人程子萍亦證稱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應就全管進行檢測,方符檢測之目的。上訴人主張採購規範第(三)⑶係規定就冷凝管鐵質部分之磁滲性為檢測等語,並無可取。再者,被上訴人依採購規範(五) (B)之規定隨機取樣二支送工研院檢驗結果為「二支樣品之SQUID 測試結果計算得到的磁導率數據極為接近,顯示二件樣品之材質均勻,無成份不均現象,但是磁滲性(磁導率)數據超過採購規格書規定的磁滲性一點零一上限,因此二件樣品皆不符合規格書要求」,有工研院報告可稽。據證人程子萍證稱磁滲性檢測方式,係由清華大學提供原始數據,再由工研究進行演繹、分析與計算,而得至鑑定結果。則工研院根據清華大學提供之原始數據,由證人程子萍進行演繹、運算後,獲至鑑定結論,參與鑑定之取樣者、核准者,均簽名其上以示負責,另證人程子萍亦到庭證述其鑑定之過程,自不能因清華大學磁滲性檢驗數據,無檢驗人員簽名,即否定其效力。再查採購規範為招標文件之一,「隨機取樣二支檢驗」之規定,上訴人自難諉為不知,且一般大數量採購,通常亦以抽驗方式檢查所受領之物,冷凝管磁滲性檢驗為破壞性之檢驗,亦無可能一一予以檢驗;且上述約定,已於招標時全部揭示,並為上訴人所明知,經其評估始為投標,自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專家薛人愷教授及高斌博士出具意見書均表示被上訴人採購時要求冷凝管之最大磁滲性檢測結果不可超過一點零一,應屬合理。則被上訴人為降低腐蝕性、增加安全性與可靠性,在ASTM的基礎上,另依據建廠顧問公司美國貝泰公司開立之規格,要求冷凝管磁滲性檢測結果不超過一點零一之規定,自無不可。又冷凝管隨機取樣時,兩造均在場,已確保其取樣之正確性;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亦在場,經主持檢測之證人黃炳福供證屬實。上訴人至檢測結果對其不利時,始質疑驗收之效力,自無可取。又採購規範為核能運轉安全,採取更嚴格之採購品質,於驗收不合格時,未採複驗規定,以減少使用瑕疵產品,避免致影響核能安全,其規定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被上訴人既已合法解除契約,依採購契約條款第一四. 一. 四約定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一切付款。從而,上訴人依採購契約條款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千九百五十五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本息,為無理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毋須逐一論述,爰廢棄第一審所為命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交付檢驗合格之冷凝管一千五百支時,為對待給付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查認定事實、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認定及解釋未違背法令,即不得以其認定或解釋不當為由,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系爭冷凝管隨機取樣二支送工研院檢驗,最大磁滲性均超過一點零一,另渦電流檢測結果,共二十五支不合格,且本件無複驗規定之適用,乃原審本其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合法認定。則被上訴人依冷凝管採購規範第(五)(B)及 (G)之約定解除契約,自屬有據。又本件採購規範,基於核能運轉安全之考量,採取嚴格之採購標準,於驗收不合格時,未採複驗規定,且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交付之冷凝管,經檢驗未符規定,曾賦予上訴人安排製造商說明澄清之機會,其行使權利並未違背誠信原則。原審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又原審已將「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一一. 四. 二有關複驗之規定,於適用順序上是否優先於冷凝管採購規範?」列為爭點(見原審卷一四四頁反面),已給予上訴人陳述意見及辯論之機會,則其就上述契約條款所為之解釋,自無突襲可言。上訴論旨,執此並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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