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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二萬四千元,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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