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號

上訴人
人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上訴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原審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係盛餘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則被上訴人既非受裁判之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