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 喜律師
- 190號
-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一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大肚鄉○○段三一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上訴人已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並經該法院對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上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雖併就同段二八四、三一一之三地號等二筆土地(下稱二八四地號等土地)部分提起上訴,惟該部分既經原審認定未經第一審裁判,其對之上訴不合法,另以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一三號裁定予以駁回。足見該部分,亦未經原審為實體判決。乃上訴人於就原判決駁回其對第一審判決(請求系爭土地裁判分割)之上訴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竟於其上訴狀內仍將二八四地號等土地部分列為上訴之聲明範圍,該部分顯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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