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
- 上 訴 人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 被 上訴 人
- 林坤概即大比輕架工程行
- 被 上訴 人
-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上訴 人
-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 上訴 人
-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 上訴 人
-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 上訴 人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 上訴 人
-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 上訴 人
-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建上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設於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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