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上 訴 人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坤概即大比輕架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建上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設於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