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 法定代理人甲○○、乙○○、丙○○、丁○○
- 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 被上訴人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七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參 加 人 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業經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參加人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積欠伊貨款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而參加人承攬上訴人之大鵬專案工程A區第八標及第九標工程(下稱第八標、第九標工程),就第八標工程之第七次估驗款五百零五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元、第八次估驗款七百十四萬五千七百零七元及第八標、第九標工程之保留款各四百四十二萬零四百八十二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二十八元均未領取。嗣伊執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六四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就參加人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實施假扣押,經該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核發扣押命令,命參加人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在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之範圍內,禁止參加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上訴人向參加人清償,乃上訴人竟聲明異議等情,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求為確認參加人對於上訴人之債權在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範圍內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系爭扣押命令明載扣押範圍為參加人對伊之第八、九標工程款之押標金及工程完工後結算款債權。惟參加人無故停工,業經伊終止工程契約,自無所謂完工結算款;且依該扣押命令,發生扣押效力之時點亦應為工程完工結算時。又第八標工程之第七、八次估驗款,未經上訴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之上級機關即空軍總部(現為空軍司令部)複核完成,依系爭工程契約第四條第十八項規定,應認未屆履行期;縱已完成估驗程序,亦因系爭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以上,伊依系爭工程合約亦得暫停給付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為止。又保留款須待工程結束或合約終止結算後始得請求,其停止條件亦未成就。再因參加人違約,依約應給付伊逾期罰款,且伊重新發包未完成之工程,受有差價損失,應由參加人賠償,經抵銷後參加人對伊已無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參加人承攬上訴人之第八標工程,截至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止,工程進度為 52.74451%,有第八標工程工程監工日報表在卷可稽。上訴人雖辯稱該工程監工日報表所載進度,乃粗估之進度,因有錯誤而於九十一年二月三日修正為 44.44784%,且本件工程已進場尚未施工之材料,因參加人財務變故,已由其下游協力廠商運離工地,經扣除已列計進度之材料比例,重新核算實際工程進度後,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監工日報表上修正為41.14373% 云云。惟工程監工日報表係由上訴人工地人員與參加人代表逐日會簽,所填載之工作進度、工程項目及數量,乃每日累計調整製作而成,可反映施工之實情,而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同年三月二十日之工程監工日報表僅有上訴人人員之用印,無參加人會簽,難認內容為真實,縱參加人當時為躲債而行蹤不明,亦不得僅憑此上訴人片面製作之工程日報表,即得推翻先前雙方每日累計會簽之工程日報表上所載之施工進度。且依上訴人提出其內部核撥各期工程估驗款之資料顯示,截至第六次計付估驗款時,工程進度已達51.81021 %,嗣後參加人繼續施工,上訴人並陸續進行第七、八次之估驗,則至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工程進度如依上訴人所修正之工程監工日報表所載,反而大幅縮減,自與常理有違。上訴人所提欣榮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欣榮公司)製作之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賠案處理中間報告係欣榮公司與泰安產物保險公司雙方間之內部往來文件,不足證明系爭工程進度僅有42.469 %之主張之依據。次按承攬報酬本係以後付為原則。所謂工程估驗款,係承攬人就已施作完成之工作分期請求估驗計價,經業主核實後付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倘工程契約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而消滅時,已施作工程須另經結算確認。系爭扣押命令所稱工程完工後結算款債權之認定,應就工程契約於完工前是否消滅分別斷之。本件第八標工程經八次估驗後,參加人繼續施作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因財務發生困難而停工,經上訴人終止契約,自應進行結算。則系爭扣押命令所稱工程完工後結算款債權,自係指系爭工程契約消滅後,上訴人與參加人結算已完成工程之數量及價值,並以結算之工程款金額作為扣押之債權範圍。上訴人主張系爭扣押命令,既為工程完工結算時及結算款債權,因工程契約終止,無所謂完工結算款,不生扣押債權之效力,實不足取。又依系爭工程契約第五條第十八項第二款第一、二目約定,系爭工程款係按施工進度分期給付,參加人每十五日即可就施工完成部分,請求上訴人按估驗計價結果給付估驗款,並未附條件或期限,非謂上訴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不為簽認或複核,參加人就已施工完成部分即無請求權。另同條項第三款第一目固約定,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暫停給付前款之估驗款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為止。惟暫停給付僅係付款時期延後,非謂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實際進度僅41.14373 %,落後預定進度達5%以上,伊得停止付款為由,主張參加人之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云云,亦非可採。關於參加人已施作第八標工程之結算方式,若在不抵扣重新發包差價及逾期罰款之情形下,兩造均同意依參加人已施作價值,減除參加人已領款項七千二百萬三千零四十二元之方式結算。而參加人就第八標工程已施作之工程價值為一億一千三百三十三萬七千四百零三元計算結果,已如前述,則在不抵扣重新發包差價及逾期罰款之情形下,參加人已施作而未領取之工程款金額為四千一百三十三萬四千三百六十一元,洵堪認定。又上訴人另主張工程保留款未達返還條件,參加人不得向其請求等情,縱認屬實,則上訴人依工程契約第八標工程計價單第三項「減除5%保留款」之約定,就第八標工程經八次估驗暫予比例保留之保留款,累計四百四十二萬零四百八十二元部分經扣除後,參加人已施作而得領取之工程款金額為三千六百九十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又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求為確認參加人對於上訴人之債權在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範圍內存在,而參加人已施作而得領取之工程款金額為三千六百九十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已如前述,縱依上訴人之主張,逾期罰款債權一千七百六十二萬零一百六十元,及重新發包差價之損害賠償債權六百二十七萬零七百一十八元,合計二千三百八十九萬零八百七十八元,均應於結算過程中列入抵扣工程款,則該工程款減除抵銷債權額後,亦逾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參加人對上訴人之債權在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範圍內存在,自非無據,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經查,原審執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之工程監工日報表記載,以其經上訴人與參加人已會簽為由,認定參加人就系爭第八標工程之施工進度為52.74451 %,但查上訴人於原審即抗辯「本工程已進場尚未施工之材料,因參加人財務變故,已由其下游協力廠商運離工地,經扣除已列計進度之材料比例,重新核算實際工程進度為41.14373 %」,並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監工日報表為證(見原審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卷㈡,第二七七、二八一頁)。則參加人之下游協力廠商究有無取回尚未施工之材料,及取回之時點究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之前或之後,攸關實際工程進度比例之計算,原審就上開上訴人之抗辯,未說明其取捨意見,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按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以抵銷之主張,係主張其對他方有另一請求權存在,如他方之被動債權存在,且性質適於抵銷時,法院應就抵銷主張之自動債權及其數額存否為判斷,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情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中主張其對參加人有違約金罰鍰及重新發包差價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以此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參加人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抵銷,原審既確認參加人對上訴人尚有已施作而得領取之工程款三千六百九十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則應就主張抵銷之債權是否適於抵銷,如適於抵銷者,應就主張抵銷之額為實體判決,原審竟以縱依上訴人之主張,逾期罰款債權一千七百六十二萬零一百六十元,及重新發包差價之損害賠償債權六百二十七萬零七百一十八元,合計二千三百八十九萬零八百七十八元,於減除抵銷債權額後,亦逾四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元為由,就自動債權之存否及數額未為審理判決,依上開說明,自有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Q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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