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五峰景德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認其未依期補正當事人資料,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新竹地院命再抗告人於三十日內補正起訴之對象,再抗告人固主張其已向原審法院陳明因待補正事項過多,請求延長補正期間云云;但補正期間乃受訴法院依訴訟之狀況而決定,此乃法院依職權所決定之事項,而當事人聲請延長補正期間,法院有准否之裁決權,並非一經聲請即應准許。再抗告人自承因繼承人之資料繁雜,致未補正完畢,亦即再抗告人於補正期滿之日並未將欠缺之法定程式補正完畢甚明。其起訴未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因予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意旨,僅泛稱:伊起訴聲明之先位部分係以相對人甲○○為單獨被告,備位部分則以甲○○及彭維漢之繼承人等為共同被告,後更正為先位部分係以甲○○及彭維漢之繼承人等為共同被告,備位部分則以甲○○為單獨被告,而其未補正當事人之部分應屬預備訴之合併一部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之問題,就單獨以甲○○為被告之訴,並無不合法云云。惟查,主觀預備合併之訴雖屬複數之訴,該數個請求於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仍以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非一般單純訴之合併,法院無從分別就其訴之合法要件為裁判,否則失其主觀訴之合併存在意義,抗告人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