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一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一號

再抗告人
樺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二三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對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而言,此觀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即明。準此,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自有釋明之義務,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本件再抗告人就原法院認其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號裁定之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所稱:相對人就伊未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二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六十三元,固提出工程承攬契約、存證信函等件釋明其有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存在,然就「假扣押之原因」,僅以網路資料所載伊與第三人間之訴訟資料,據以指稱伊公司財務不佳、交易信用不良,恐利用機會進行脫產,有不能強制執行等情;但該網路資料所顯示之訴訟案件,或已和解(調解)、清償完畢,或經第三人撤回訴訟在案,有和解書狀、匯款單、撤回告訴狀等件為證,足見相對人所述者與事實不符等語,茍非虛妄,衡諸前述說明,能否謂為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原法院裁定維持台北地院以相對人已就假扣押原因為釋明,僅釋明不足而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是否未違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殊非無疑。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