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木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