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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佣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吳正一陳淑敏阮富枝陳重瑜黃秀得

  • 當事人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 請 人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9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九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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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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