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佣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吳正一、陳淑敏、阮富枝、陳重瑜、黃秀得
- 當事人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 請 人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9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九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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