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三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三一號
- 聲請人
-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林佳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確定之終局裁定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本院上開裁定係認相對人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更㈠字第一一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廢棄該裁定,發交智慧財產法院。本院上開裁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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