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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四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四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乙○○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乙○○,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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