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三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