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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九號

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玉山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東進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弘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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