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炳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谷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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