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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

履行契約聲請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許澍林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谷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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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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