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阮富枝、吳麗女、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鎧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五號聲 請 人 鎧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裕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張育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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