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二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