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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