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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

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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