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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

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永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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