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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

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美格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事件部分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雖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惟以當事人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事件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核無不合,爰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至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事件,聲請人並未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即非正當,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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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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