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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晶旺電子股份有限公
即被上訴人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芯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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