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
- 聲請人
- 大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縣大甲鎮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係說明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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