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程泰企業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0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程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鐳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燕錫即昌大汽機車零件商行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六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四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