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