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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六號

返還停車位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
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七號),聲請再審,其中關於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所提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另以裁定審結),併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以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就再審之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為判決之原法院為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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