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高 奕 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 小 燕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宇雅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 旦律師
江 俊 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九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關於「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發交智慧財產法院」;理由欄末頁關於「案經發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案經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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