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依職權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九號上 訴 人 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莊柏林律師 被 上訴 人 運通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運通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已於同年七月三十日更名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且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乙○○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五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