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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

確認遺囑真正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蘇茂秋李慧兒王仁貴張宗權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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