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七號

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七號

抗告人
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甲○○等間就上開事件,曾於原法院為訴之追加,該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二元,應繳納之裁判費僅為八千五百九十五元,其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繳納五千二百九十五元(繳款人乙○○)、九十九年二月八日繳納三千三百元(繳款人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鉑鈾公司)及同年三月三十日繳納五千二百九十五元(繳款人鉑鈾公司),已重複繳款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因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聲請原法院退還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乙○○名義繳納之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原法院以:抗告人鉑鈾公司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同年三月三十日繳納三千三百元及五千二百九十五元,與鉑鈾公司就追加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八千五百九十五元相符,已無退還裁判費問題。又抗告人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所具書狀其追加金額本息之聲明,經受命法官於同年二月二日準備程序詢明,確定以該日書狀聲明為準,前有關「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乙○○三十三萬元本息部分」並確定撤回,受命法官復當庭諭知:乙○○撤回上開追加之訴,就上開補繳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五元要自行負擔,抗告人亦覆稱:對!等情,有該準備程序筆錄為憑,則抗告人乙○○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繳納五千二百九十五元,係就其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乙○○三十三萬元本息」裁判費為之,該部分既經乙○○於九十九年二月五日當庭撤回,受命法官復諭知此部分已繳納裁判費須自行負擔之法律效果,且乙○○撤回此部分,未使本件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自無從聲請法院退還該已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另自乙○○請求後再為撤回之歷程以觀,並無乙○○所稱重複繳納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五元情事,其聲請退還該款,於法無據,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泛以:抗告人所稱「對!」,係指「該退的退,該補的補」,既已經補繳鉑鈾公司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就要退還乙○○五千二百九十五元,本件係聲請退還重複繳納之裁判費等與原裁定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