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吳正一、陳淑敏、阮富枝、黃秀得、魏大喨
- 當事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 請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s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