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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吳正一陳淑敏阮富枝黃秀得魏大喨

  • 當事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 請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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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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