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陳國禎
- 當事人美商.鎖石護岸系統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鎖石護岸系統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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