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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訴人
台灣凸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日概括承受原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並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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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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