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選舉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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