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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