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 再審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才律師
- 再審被告
- 甲○○
乙○○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
㈡字第一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
㈡字第一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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