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

再審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再審被告
甲○○

      乙○○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

㈡字第一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

㈡字第一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