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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傑夫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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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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