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