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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返還印章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傑夫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革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蔡琇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慶餘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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