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革蘭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革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師榮律師 蔡琇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慶餘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