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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淑敏陳國禎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旭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士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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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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