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旭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士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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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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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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