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黃義豐、劉靜嫻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上訴人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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