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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損害賠償聲請法官、書記官等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等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書記官等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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