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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0號

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s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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