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黃義豐
- 當事人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0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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