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先鋒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Q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