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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先鋒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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